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和我院学报工作需要,学院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(以下简称编委会)。
第二条 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,应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、监督和咨询作用。编委会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学院聘请各学科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编委会委员。
第三条 编委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
(一)向院长提出学报办刊方针和发稿宗旨建议。
(二)讨论学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提出办刊意见。
(三)评议学报编辑部提出的重点栏目建设方案及其它重要问题处理方案。
(四)审定编辑部提交的有争议的文稿,提出文稿处理意见。
(五)提供办刊信息,指导办刊工作。
(六)受院长委托,组织部分委员,对学报工作进行专题调研,提出专项工作调研报告。
第四条 编委会由17人—19人组成,其成员由学院聘任。由分管院长任编委会主任,主持编委会全面工作;学报主编兼编委会副主任。
第五条 学报编委会每届任期3年,编委会成员在任期间,由于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调整人选时,由编委会主任提名,报院长批准。
第六条 受聘的编委会成员应具备下述条件:
(一)系本院在岗工作人员,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奉献精神,恪守学术道德准则。
(二)熟悉本院专业、学科建设情况和有关院校的相关情况,能提出有价值的学报工作意见和建议。
(三)入选人员发表的论文在相关学科领域已产生一定影响,熟悉学科前沿情况,能跟踪学科发展动态。
(四)具有较高的学术评价水平,对文稿能作出科学评价,对有修改价值的文稿能提出可操作的修改方案。
(五)能按学术论文发表的技术标准编定可发表的文稿。
(六)受聘人员的政治、业务素质能得到广大教职工认可,有履行职责的时间条件。
第七条 根据我院办刊工作实际需要,编委会成员每年均应承担一定数量的文稿编审工作,按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编审工作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要求完成编审任务。
第八条 编委会每年应召开2—4次全体会议,集中研究办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根据需要,编委会主任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或相关专业委员会议,审议办刊工作中的突出问题。
第九条 编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报编辑部,由编辑部主任兼编委会秘书。
第十条 本条例由分管理院长解释,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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